一、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与幼儿园教育有关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幼儿园、幼儿园教师、幼儿)的权利与义务,树立权利平等理念。
二、教学重难点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限,教育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幼儿园法律地位概述,幼儿园的权利,幼儿园的设置,幼儿园的内部管理,园长的职责,幼儿园教师的法律特征,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幼儿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幼儿的权利
三、教学知识点和能力点
知识点: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机关的权限,教育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幼儿园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的法律地位,幼儿园的权利与义务,幼儿园的设置,偶尔元的内部管理,幼儿园章程,幼儿园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幼儿园教师的义务,幼儿的权利,幼儿的义务
能力点:对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认识,举例分析幼儿园法律地位,举例分析幼儿园设置,比较幼儿园章程与一般规章制度的关系,说明章程的地位,运用案例分析幼儿园设置的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对无证办学的幼儿园的认识,分析幼儿教师的法律特征,分析幼儿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举例说明幼儿教师资格的实体条件,举例说明教师资格的程序条件,指出案例中某人获得教师资格存在的问题,指出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分析幼儿的权利,分析幼儿的义务,能够结合案例分析幼儿园的侵权事件
四、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ppt
五、教学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学理论,学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自然人。法人包括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取得法人资格的幼儿园、教育公司、幼儿培训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幼儿园、幼儿培训机构;自然人包括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安、幼儿、家长等。
一、教育行政机关
我国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它既有别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有别于幼儿园。教育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我国的教育行政机关按照其所拥有的权限和管辖范围,可以分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及于全国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即国家教育部,依照《教育法》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管全国的教育事业。职权范围及于一定地域的教育行政机关为地方教育行政机关,《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权限
1.教育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依法有权对社会中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公民个人的有关教育的活动进行必要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教育行政机关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它可以以多种身份参加教育法律关系。
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以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形式表现。如《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
2.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具有国家强制力,因此也称为公共权力
我国教育行政机关主要拥有教育行政立法权、教育行政决定权、教育行政命令权、教育行政强制权、教育行政处罚权、教育行政执行权和教育行政监督权等。
(1)教育行政立法权
(2)教育行政决定权
(3)教育行政命令权
(4)教育行政强制权
(5)教育行政处罚权
(6)教育行政执行权
(7)教育行政监督权
(二)教育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许多国家实行的对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的管理制度。教育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教育公务员)即教育行政类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中从事教育行政的人员。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教育行政人员也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成为教育公务员。
国家对于教育公务员管理的规定中,关于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以及纪律、回避制度,是约束教育公务员勤政廉政和保障教育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依据。
1.教育公务员的义务
依据《公务员法》规定,我国教育公务员的义务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教育公务员的权利
教育公务员的权利是国家法律对教育公务员在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和任职期间内可以做什么或可以要求他人做什么、不做什么的许可与保障。对教育公务员权利的确认,是公务员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执行国家教育公务的有效保障;是公务员基本工作、生活条件的有效保障。
3.教育公务员的纪律
4.教育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国家教育行政人员不因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二、幼儿园的法律地位
(一)幼儿园法律地位概述
幼儿园在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当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取得行政上的权利和承担行政上的义务时,它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当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它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幼儿园的法律地位由行政法规定。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社会组织作为行政法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一般说来,社会组织的权利有:(1)依法独立自主管理各自内部事务的权利;(2)依法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3)依法代表和维护自己所代表的那部分组织成员权益和要求的权利;(4)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5)依法对行政机关监督或诉讼的权利。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社会组织还应承担或履行下列义务:(1)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令,执行行政管理法规;(3)接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代理执行的义务;(4)承担违法后依法受到处罚的义务;等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单方面性。因此,幼儿园在同国家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不对等的。只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下达的行政指令,幼儿园应遵照执行,而不得各行其是。如果幼儿园认为某项行政指令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地方,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向上反映或依法提出行政诉讼。但在没有作出否决之前,仍然要遵照执行。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幼儿园一般应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的一般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同时具备了这四个条件,就能取得法人资格。
(二)民有幼儿园法律地位探讨
在法人类别上,我国所有公办教育机构,从幼儿园到大学,都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是公益性事业。公办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是相对明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1.概念界定
民办幼儿园,准确地说,应称之为民有幼儿园。“民办”仅指称经营权、管理权;“民有”指称财产所有权。在一定意义上,民有幼儿园可以“公办”,国有幼儿园可以“民办”,因为财产所有权所包含的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是可以分离的。
2.将民有幼儿园归属于民非带来的法律问题
第一,民非法人属性不明确
第二,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抵触
第三,双重登记管理问题
第四,法律地位不明确带来的管理问题
3.民有幼儿园应当是民有事业单位法人
第一,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民有幼儿园作为民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性
第三,作为民有事业单位法人的民有幼儿园的法律地位
民有幼儿园的诉讼主体地位。因为确定了民有幼儿园的民有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法人财产所有权,所有在民事诉讼中,不论是法人团体设立、合伙设立还是个体设立的民有幼儿园,其法人具有诉讼主体地位,是诉讼当事人。
(三)幼儿园的权利
幼儿园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依法享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的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幼儿园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章程是指为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园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它是幼儿园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幼儿园根据本机构的章程,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组织实施管理活动,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而无须事无巨细请示主管行政部门。幼儿园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是幼儿园法人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幼儿园法律地位的重要保证。
2.组织实施保育教育活动
保育教育活动是幼儿园的基本活动。组织实施保育教育活动是幼儿园最基本的权利。依据这项权利,幼儿园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园制宜,自主组织保育教育活动。
3.招收幼儿
招生权是幼儿园的一项重要权利。幼儿园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发展规划以及实际办园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4.对幼儿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
幼儿园有权根据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实施学籍管理活动,并对幼儿进行奖励。
5.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幼儿园有权根据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本园的办园条件、办园能力和编制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园教职工具体的聘任管理办法,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自主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即幼儿园对教师依法享有管理权。
6.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幼儿园对其占有的场地、园舍、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办园经费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必要时可对其所占有的财产进行处置。但幼儿园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育经费投入及幼儿园财务活动的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利于幼儿园的正常发展,有利于提高办园效益。
7.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这是为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抵制非法干涉而确立的一项重要权利。幼儿园有权对来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非法干涉,予以拒绝和抵制,并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予以治理。所谓“非法干涉”,是指行为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出的不利于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的行为,如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随意要求幼儿园停课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项权利是指除前述七项权利外,幼儿园还享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同时,还包括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确立的有关权利。
总之,幼儿园具有自主管理权、保育教育权、招生权、管理幼儿权、管理教师权、管理设施经费权、拒绝非法干涉权和其他权利(如复议权、诉讼权等)。
《教育法》在列举了幼儿园的上述权利后,同时规定“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就表明,如果幼儿园上述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国家将通过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手段保障幼儿园的正当权益。
由上可见,幼儿园的权利是幼儿园为了实现其办园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保育教育管理,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即通常所说的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幼儿园不同于其他社会组织而特有的、基本的权利,不享有这种权利,也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享有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也即不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幼儿园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滥用权利,也不得放弃和转让。如果幼儿园违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滥用这一权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严重的渎职行为,侵害了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幼儿园是否有罚款权?如某幼儿园教师杨丽,一天上班时,因下大雨,造成道路拥堵,迟到1小时。幼儿园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本园有关“教职工考勤制度”,罚款100元。该案例中,幼儿园对教师杨丽的处理意见是不合法的。给予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幼儿园有对教师予以内部处分的行政权力,但却没有对教师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幼儿园对教师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该案例中,幼儿园对杨丽予以罚款的依据是幼儿园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幼儿园管理者反把“违法治园”当成是“依法治园”,是违法行为。
(四)幼儿园的义务
幼儿园的义务,是指幼儿园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教育法》在规定幼儿园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幼儿园应履行的义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幼儿园应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幼儿园也不例外。遵守法律、法规,包括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幼儿园不仅应履行教育法律、法规中为幼儿园设立的特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一般社会组织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保教标准,保证保教质量
这项义务要求幼儿园在组织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过程中,要保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标准,走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各类人才奠定基础。不履行此项义务,不单是教育思想或工作方法的问题,而是一种违法行为。如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就是违反了此项义务。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项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求幼儿园自身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职工工资,不得拒绝合符入园标准的受教育者入园等;二是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了本园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幼儿园有义务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维护本园成员的合法权益。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的知情权,是实现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重要前提,因此必须予以法律保护。幼儿园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使这一权利,而应以适当方式如通过“家长接待日”、“家长会议”、教师家访等,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使这项知情权。但需注意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应按所入幼儿园的不同性质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一定费用。幼儿园是公益性教育机构,应根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收取费用的具体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甚至把办园当作牟利的工具。同时,收费的具体名称和标准,要向家长和社会公开,接受家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6.依法接受监督
幼儿园对来自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来自社会、本校师生员工的监督等,只要是依法进行的,都应当接受,并积极予以配合,不得妨碍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总之,确立以上六个方面的义务,对于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的实施,提高教育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幼儿园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则要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幼儿园的设置
1.幼儿园设置的实体条件
幼儿园是学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设置的实体条件必须符合学校的一般实体条件。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举办者申请设立幼儿园,应当有权责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同时还必须有组织机构章程,作为自律和协调机构内部关系的依据。这也是幼儿园成为法人组织的必备条件。幼儿园制定组织机构章程,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社会加强对幼儿园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幼儿园建立自主发展、自我约束运行机制的保障。
(2)有合格的教师
教师是幼儿园的主体,在幼儿园保教活动中担当着重要角色。因此,拟申请设立的幼儿园,必须有稳定的教师来源,建立一支数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质量符合《教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教师队伍。其中特别要保证拟聘教师应具有法定的教师资格,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办园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条件,包括园舍、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否则保教活动无以开展,教育质量无法保证。我国专门制定有各类幼儿园应具备的办园物质条件具体标准,在申请设立幼儿园时必须使所设幼儿园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达到相应的标准。
(4)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这是幼儿园设立和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在申请设立幼儿园时,必须有明确、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说明,提交收支预算。举办者要保证通过合法渠道筹措到设立幼儿园必须的最低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保证幼儿园设立后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七至十条,设置幼儿园除符合上述四个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
(1)幼儿园设置必须在安全区域内
国家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第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第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等。第三,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第四,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2)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目前关于这方面的标准国家还没有统一规定。但山东、上海、广东、陕西等有地方标准。各地在园舍的功能组成方面没有太大的差距,主要差距表现在园舍面积,这是由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造成的。陕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基本上反映了全国的平均水平。本书以该省为例说明园舍与设施标准。
(3)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资格与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4)经费保障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2.幼儿园设立的程序条件
不按规定设立幼儿园后果严重。下面这则案例反映了这种现实(重庆晨网记者罗小光2010年7月31日报道)。
爱幼幼儿园座落在江北区寸滩老街黑石子社区,是一家非法幼儿园。在政府严打非法幼儿园过程中,爱幼幼儿园被责令关停。
1.幼儿园被危房包围
29日,寸滩老街坐落在长江边上,有些像中山古镇,破旧古朴。因为大多数居民已经搬迁,老街显得冷清,唯有踩得歪歪扭扭的石板路,显出老街当年的繁华与人气。在老街尽头是简陋的农贸市场和公共厕所,离市场和厕所仅五米远,便是爱幼幼儿园。
门虚掩着,记者推门进去,一个老人睡在地上,他自称是爱幼幼儿园开办者赵某春的公公。记者看见,幼儿园由三间房子组成,室内室外都没有活动场所。三间房子中,两间是课堂,最后一间是孩子们午睡的地方。第一间教室墙上,贴满了红旗、图画、孩子们的照片和入园孩子的名单等等。记者数了数,到爱幼幼儿园关门前,有30个孩子在里面入学。
记者发现,爱幼幼儿园第一间教室里,右边是课堂,左边是厕所。课堂和厕所之间没有遮挡,都在一间房里。孩子们吃饭也在教室里进行。五年来,几十个孩子在教室兼厕所中生活、玩耍,已习以为常。
在第二间教室里,墙上贴着幼儿园的各项课程;英语、数学、语文、绘画、活动等等。而幼儿园的孩子从2岁半到6岁半不等,全部在一起上课。给大班上课时,小班孩子自由玩耍。
最后一间是孩子们午睡的地方,用木板搭起一排通铺,30个孩子全部挤在通铺上睡觉。
令人不安的是,幼儿园被危房包围。记者推开一个通向幼儿园后面的房门,外面全部是木房,早已无人居住,杂草丛生,十分荒凉。房子木梁横七竖八悬着,随时可能垮塌。木房大门挂着“危房”字样。幼儿园的右边,也是一栋危房。
见记者查看后门,守屋老人告诉记者,那后面原来是幼儿园的厕所兼厨房,后来危房太多了,怕打到娃儿,才关了后门,把厨房搬到农贸市场这边了。
守屋老人说,爱幼幼儿园是他媳妇赵某春办的,今年5月,政府不许办了,媳妇又到南坪去办托儿所了,现在他为媳妇守空屋。
2.非法幼儿园走出的孩子
3.从小培养不良习惯
(五)幼儿园的内部管理
1.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
体制是系统的组织结构、功能及其运行机制的总称。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是幼儿园管理层的组织结构、职责、权力、关系等制度的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有机统一体。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在幼儿园发展与管理中居于至关重要的位置。为此,通过立法,对幼儿园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将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利于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园效益;有利于确立幼儿园的法人地位。
2.章程及一般规章制度
章程是指为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园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它是幼儿园自主管理、自律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关于其涵义,需明确以下几点:
(1)章程是幼儿园基本的纲领性的文件,是幼儿园中统领全局的文件,是幼儿园的“基本法”,在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中起着“龙头”作用。
(2)章程是幼儿园成为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章程在幼儿园中的地位及对幼儿园工作的影响,有如其他法人章程在其法人中的地位及对其法人活动的影响。
(3)章程规范的是幼儿园中重大的和基本的问题,一些次要的和细小的问题,没有必要在章程中规范。对于幼儿园中重大的和基本的问题,章程必须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如前述的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问题,章程就应对幼儿园的领导体制、园长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等作出规范。再如幼儿园的财务问题,章程就应对幼儿园经费的渠道(主渠道、杂费项目及标准、捐赠款等)、管理和使用等作出规定。
3.学校章程的重要性
4.章程的主要内容
幼儿园章程应包括哪些内容?目前我国在学前教育立法与教育政策层面没有具体规定。但我们可以参考高等教育法、民法以及国外有关章程的规定提出一些参考性建议。
《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章程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载明“(一)学校名称、校址;(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四)学科门类的设置;(五)教育形式;(六)内部管理体制;(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等内容。《高等教育法》第41条还指出,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等职权外,还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对学校章程内容作出规定的法律,但它针对的是高等学校。
根据章程的性质、地位,参照《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章程的规定,以及借鉴国外的经验,一般来讲,幼儿园章程应规定如下内容:
(1)幼儿园名称、园址。幼儿园的名称要真实、准确,地址要具体、明确,要标明幼儿园所在的行政区域及具体地点。
(2)办园宗旨。办园宗旨是幼儿园办园目的,回答为什么要办这所幼儿园。办园宗旨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不以营利为目的等,又要反映幼儿园自身的特点。
(3)办园规模。应载明幼儿园的编制数,现有教职工人数,班级、年级数,在园人数及正常的变动幅度,幼儿园的预期规模等。
(4)主要任务。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保育和教育工作。因此,章程应对保育和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实施方式、基本要求等作出规定。
(5)内部管理体制。章程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内部管理体制作出明确规定。要具体规定园长的职责、权限及履行职责、权限的方式,幼儿园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方式,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的形式与途径,幼儿园主要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副园长及主要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的职责权限,等等。
(6)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幼儿。章程要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来源、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等作出规定。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明确和落实教职工在幼儿园中的权利和义务。幼儿是幼儿园培养的对象,应对入园及日常管理等作出规定,要明确和落实法律规定的幼儿的权利。
(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幼儿园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是其设立及取得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章程应明确幼儿园日常办学经费的来源。根据我国现行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国家设立的幼儿园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主,其它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的日常经费来源,一般主要靠收取保教费和社会资助解决。章程在规定幼儿园日常办园经费来源的同时,要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规定。
(8)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是幼儿园全局性、纲领性的文件,是幼儿园的“基本法”,是教职工及幼儿园主管部门意志的体现,它对教职工及幼儿园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章程的这种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其具有较大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不因领导人的变更而随时变更。为维护这种稳定性,在章程中应对它的修改程序作出规范。
另外,在章程中,幼儿园可根据自己的实际,规定一些有较强个性的内容,如园徽、园歌、成立纪念日等。
5.章程与一般规章制度的关系
章程与一般规章制度既相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章程与一般规章制度,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主管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在其办园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管理规范,对幼儿园教职员工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章程是制定一般规章制度的基础,章程的制定和完善,指导和推进幼儿园一般规章制度的发展;一般规章制度是章程的具体化和补充,一般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促进章程的实施和完善。
两者的区别:章程是幼儿园申请设立及成为法人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重大的、基本的问题作出规范,因而它是幼儿园的“基本法”,在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中处于“母法”层次,起着“龙头”作用。一般规章制度只就幼儿园的局部问题或局部问题的某一方面作出规范,如保育教育制度、科研制度、园舍管理制度等,因而在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中处于“子法”层次。 (六)园长
1.园长的任职资格
《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此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幼儿园园长。依据这一规定,园长任职的资格主要包括:
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并在我国境内定居。外国公民以及虽具有我国国籍但未在我国境内定居的人,不能担任我国园长。
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一项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可见,国家对幼儿园园长的任职条件规定较为宽松,不如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严格。但这一条强调了园长的专业化要求,即应当具有幼儿教育的专业知识。随着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幼儿园的规范化建设,园长的任职条件会不断提高。这些条件将从三个方面提高:一是学历,二是教龄,三是教师资格。幼儿园园长的任职条件过低将会导致幼儿教育事业的无序发展,损害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利益。
2.园长的地位、职责与产生
《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这是对幼儿园园长职责、权利的概括表述。这一规定表明,无论幼儿园实行哪种内部管理体制,园长都是幼儿园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外享有代表幼儿园的权力。同时,园长有教师和职工的聘任权。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园长的产生实行聘任制和备案制。园长由幼儿园的举办者聘任,包括下列形式:公办幼儿园由批准成立机关聘任或任命;企办、高校办的幼儿园由企业或高校聘任或任命;股份制幼儿园或合伙制幼儿园由董事会或合伙人聘任;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出资人聘任。
三、幼儿园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幼儿园教师的法律特征
从《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及精神看,教师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是职业特征。幼儿园教师的职业特征是专门从事保育教育工作,履行保育教育职责。不从事此项工作和不承担此项职责的人不能称之为教师。这一法律特征将教师与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有效地区别开来。在幼儿园中,从事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职责的,称之为职员;从事辅助和服务工作,承担服务职责的,称之为医师、保育员、保健员、厨师等。这三类人员的权利、义务、职责、待遇均不相同。其中只有教师适用《教师法》。二是身份特征。幼儿园教师的身份特征是从事专门职业活动(即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专门的职业知识和技能。三是形式特征。能够称为幼儿园教师的,必须从教于幼儿园。四是资格特征,即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五是权义特征。幼儿园教师具有特定的职业权利和职业义务。
因此,幼儿园教师可以从法律层面定义为,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在受聘于幼儿园专门从事教育工作,承担教育职责,具有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能够行使教师法规定的职业权利并履行相应职业义务的专业人员。
(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证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根据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和丧失。
2.教师资格的类别。
根据我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主要包括七类,由低级到高级分别是,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这七类教师资格具有一定的融通性,即取得某教师资格可在本级及本级以下任教,其中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中学教师资格具有等效性。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只能在职业学校任教。
3.取得教师资格的程序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主要有:
具有中国公民身份;思想政治条件包括守法、热爱教育、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法定学历或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具备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语言表达能力,知识组织能力,教学方法和艺术能力,身体健康等。
对于不具备法定学历的公民,应当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形式分两类,即国家考试和授权考试。高校以下教师资格由国家举办,也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校教师资格由国家授权高等学校举办。因而教师资格考试按照教师资格类别分有七类考试。幼儿园教师资格每年考试一次。
公民应当在规定时间自主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一般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各进行一次教师认定。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应当进行面试,并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定。
4.关于教师资格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规定,已取得教师资格,但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剥夺其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已取得教师资格,但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资格,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教师资格考试中作弊的,成绩作废,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三)幼儿园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四)幼儿园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指幼儿园教师在幼儿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幼儿教师在幼儿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的许可和保障。幼儿园教师的权利与教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所作的具体规定,幼儿园教师享有下列六个方面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五)幼儿园教师的义务
幼儿园教师的义务,是指幼儿园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幼儿教育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幼儿园教师在幼儿教育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六个方面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四、幼儿的权利
幼儿的权利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依受教育者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一)幼儿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和上课权等方面。在学前教育方面,主要是就学的平等权。在人权领域,平等权是最核心最基础的人权。没有平等权就谈不上人权保护和受教育权了。
(二)幼儿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幼儿的身体健康权
幼儿的健康权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在幼儿园教育活动中,不仅幼儿的人格尊严等精神因素易受侵害,而且幼儿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有时也会受到侵害。这里的侵害主体主要是指幼儿园教师。
在幼儿园中,对幼儿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主要是由于体罚、变相体罚和伤害事故引起的。这里仅介绍体罚与变相体罚。伤害事故的具体内容在第六章详细介绍。
(四)幼儿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幼儿也享有人身自由权。
幼儿园关幼儿
我二姨家有个小女孩叫邓玉溪,小孩子今年四岁左右,就读樊洼路上的一个叫双星幼儿园小班。前几天上午小孩子可能在老师上课的时候,做了一点小动作,被老师发现了,一开始老师就打了孩子,之后就把小孩子带到校里一个不大的小黑屋里面关了一上午。下午去接小孩子的时候,发现小孩子发抖,精神慌张,声音比较嘶哑。一开始以为是小孩子冷或者感冒了,也就没有在意,等到回家的时候,小孩一进家就一边哭一边往外跑(因为家里比较黑,租房子的,在一楼)之后就发抖。把她抱的怀里的时候才发现小孩子整个身子都是冰凉的。之后在安慰下小孩子告诉我今天在学校里被老师打了,还关在一个小黑屋子里,哭了一个上午,说是怕黑。
你想想一个才四岁的小女孩子,胆子肯定小。所以很是气愤,到学校去找老师,老师说是稍微的关了下。也没有什么。
现在小孩子在家都不敢出去,一天到晚都怕、全身都抖擞,特别是晚上吵的更是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