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章知识点与技能点:
知识点: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权利主体的界定
(4)主要的民事权利
(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6)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技能点:能够掌握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及违反民事责任后承担责任的方式
2、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与幼儿园教育有关的民事法律问题,理解基本民事权利,掌握基本民事诉讼程序。
3、重点难点:
(1)民事权利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
4、考核评价:针对本章内容的基础性,拟着重考查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5、考核目标:
(1)民法的概念
识记:民法的概念
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法基本原则
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权利主体
识记: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
理解:民事权利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4)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
识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几种民事权利
(5)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
识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6、教学内容
一、民法的概念
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内涵:
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
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2民法为文明法;
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4.1.2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
4.2形式意义的民法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5.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
5.1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民法中,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从主体的地位上说,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前者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为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如借款关系,俗称为横向经济关系。只有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财产关系,有的是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的,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各自独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正因为如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多是等价有偿的。
5.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Ⅰ、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Ⅱ、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权利有关,属于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而基于选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党团成员身分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无关,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Ⅲ、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二)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
(三)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四) 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 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 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五) 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
(六)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三、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主体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如幼儿、教师和家长等;一种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如幼儿园、企业等。民事主体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自然人意指基于自然出生的人。自然人生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不同。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不一致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公民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具备了法律上的人格,就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并非天赋的而是法律所赋予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公民在其生存期间,不论其年龄、健康状况如何,也不论他是否能够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不等于有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并非人人皆有,也非始于出生。只有当公民智力发育成熟或智力正常,能够较理智地理解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够较审慎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时,才算具备了行为能力。
根据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可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案例:高甲(6岁)是某幼儿园大班孩子。1993年6月5日下午5时许,幼儿下课后由老师带着上厕所,准备放学。高甲跑进厕所准备上厕所,见金乙(5岁,幼儿园中班孩子)正在小便,便一把将金乙推开,不料金乙没站住摔倒在厕所的墙角,幼儿园老师赶忙把金乙扶起,并对高甲进行了批评。金乙当时感到腿部(右腿)很痛,待其父母把他接回家后腿部更痛,并鼓起一个大包。金乙的父亲连夜将金乙送到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右腿大腿骨骨折,住院60天,共花去医疗费800多元,金乙的父母因照顾金乙而误工减少收入1600多元。待金乙出院后,金乙的父亲以金乙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甲的父母赔偿金乙的医疗费及金乙父母因照顾金乙的误工收入。
在此案中,金乙所遭受的伤害,完全是由高甲将其推倒造成的,因此高甲的父母应对高甲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尽管金乙所受的伤害是金乙在幼儿园期间造成的,但幼儿园的老师对高甲将金乙推倒根本就无法预料,很难认定在这一损害事故中幼儿园的过错,因此幼儿园对金乙的伤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高甲的父母全部承担民事责任。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错误地将幼儿园作为监护人,认为其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是一种定性的错误,因而不能把高甲和幼儿园作为共同的被告,由二者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只有在幼儿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有过错时,才适当地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有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四、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主要有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等几类。
(一)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客体是物,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与债权的客体不同,因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和智力成果。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被称为所有人,但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却不是特定的。
1、占有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管理。占有权一般归属于所有人,但也有可能和所有人脱离而归非所有人。
2、使用是指根据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使用也有合法非法之分。
3、收益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取得的孳息。孳息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前者是指由原物产生或分离出来的一种独立存在的新物,如鸡下蛋、树结果等。后者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向他人收取的财产,如存款利息、租金等。
4、处分是指决定财产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它涉及财产的命运和所有权的发生、变更、终止,因此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最基本的权能。处分权一般由所有者享有。
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物,物又可分为不动产与动产两大类,两大类之下又可分为若干小类。
案例:教材:P95
(二)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一般可分为四类:(1)合同之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因合同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绝大多数债都是因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是债发生的主要依据。(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引起债的关系发生,受害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有赔偿的义务,这种债叫侵权行为之债。(3)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此时无因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便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人是债权人,受益人是债务人。(4)不当得利之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此时不当得利人和利益应得人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前者是债务人,后者是债权人。
(三)知识产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
(四)人身权
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两大类基本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亦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人身权中最基本的内容,是指基于自然人或法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即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五、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
公民或法人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违反民事义务,行为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10种方式均为违法者对受害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
2.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损害包括财产损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精神压抑、痛苦等)。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应是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且应是违法行为与其损害后果间的联系而不是其他联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三)侵权的民事责任
1.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也应一并予以赔偿。
2.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3.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四)有关民事责任的几种特殊情况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害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火山爆发、台风、冰雹、地震、洪水、战争等皆属不可抗力。
2.因正当防卫导致的损害
正当防卫是指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某种损害行为。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导致的损害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因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损害
此时,受害人对所受的损害自负责任。
5.两人以上共同侵权导致的损害
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损害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7.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时的损害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的赔偿奉行的既不是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公平责任原则。
六、作业
主要题型:
(1)简答题:民法的基本原则
(2)案例分析:幼儿园的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