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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幼儿园中的刑事违法现象

2018-09-19    点击:[]

1、知识点与技能点:

知识点:

(1)刑法的概念

(2)犯罪的构成要件

(3)各类犯罪

(4)刑罚的概念

(5)刑法的种类

技能点:在充分掌握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能够灵活运用知识了解各类犯罪。

2、教学要求:掌握本课内容的基本法律概念

3、重点难点:犯罪构成要件的4个方面

4、考核评价:针对本章内容的基础性,拟着重考查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主要题型:

1)名词解释:犯罪、刑罚、主刑、附加刑

2)简答题:简述犯罪的构成要件

5、考核目标:

一、刑法的概念

1、识记:A、刑法的概念;B、刑法的特征

2、理解:A、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犯罪构成要件

1、识记:A、犯罪构成要件的4个反面

2、理解:A、各类犯罪

三、刑罚

1、识记:A、刑罚的概念;B、主刑的概念及种类;C、附加刑的概念及种类;

2、理解:刑罚的运用

一、刑法的概念

1概念

刑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在我国属于基本法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宪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为一般人接受的刑法的形式定义。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给刑法下定义应揭示其阶级实质,也称实质定义,故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利益,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科以什么样的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特征

刑法作为法律中的一个部门,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其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刑法所调整的是由犯罪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利益、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社会的管理秩序等,范围极其广泛。    ()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刑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具有强制力是所有法律的共同特点,任何违法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处罚。

 3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罪刑法定原则   商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具体内容就是刑法第3条的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   1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和具体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枉不纵;   2司法解释不能违背刑事立法的意图,不能代替立法法。
  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
  1、排斥习惯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于刑罚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刑法必须是成文法,习惯法当然不能成为刑法的法源。
  2、禁止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只能对其施行以后的犯罪适用,不能对其施行以前的犯罪适用。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无明文规定的事项,比附援引与行为性质最相似的条文而予以处罚。类推解释近似于自由擅断,它允许法官根据相似的刑法条文,随意入罪,以无为有,以轻为重,当然与罪刑法定主义相违背,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必定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法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的刑罚,以防止法官的装横擅断。
  5、刑罚法规的适当:指刑罚法规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是适当的。
  6、明确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由刑法条文明确予以规定。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
  适应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1、定罪平等
  2、量刑平等
  3、行刑平等

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及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刑法》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
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犯罪行为的表现有两种:一是作为,一是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主动的行为去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抢劫罪、贪污罪、故意杀人罪等,表现为故意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做而未做的行为,结果造成对社会的危害,表现为过失犯罪。不作为犯罪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履行;(3)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非一般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即犯罪主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一种是单位犯罪主体。前者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后者则不具有普遍意义。自然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为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较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皆不负刑事责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种重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对其他罪均不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将刑事能力分为四种: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未满14周岁的人和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或称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类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地限定的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此四类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些人虽有责任能力,但其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之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一定程度的减弱和降低,因此,这些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其中犯罪的动机,目的均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而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还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犯罪的过失是指犯罪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故意犯罪的危害性显然重于过失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惩处就比对过失犯罪严厉。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犯罪

1.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园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2.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幼儿园管理中,幼儿园负责幼儿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易犯此罪。(2)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指用捆绑、禁闭等方法)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如绑架)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4)本罪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对于时间极短,对被害人危害不大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3.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4.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挪用公款罪

6.职务侵占罪

7.受贿罪

8.滥用职权罪

9.玩忽职守罪

10.其他犯罪

(四)教师的犯罪

某些教师的行为也会构成犯罪,教师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幼儿,教师犯罪的主观上的表现有二,或为故意,或为过失。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教师玩忽职守的行为、教师侵犯幼儿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的行为等,若情节严重,均可构成犯罪。

1.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在体罚幼儿时因过失而致幼儿死亡,便犯此罪。

2.故意伤害罪    

教师体罚幼儿,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本罪的主观上为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人故意伤已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中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幼儿因过失可能会致幼儿重伤从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致人伤害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重伤的结果。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侮辱罪

教师侮辱幼儿的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此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

教师非法拘禁幼儿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幼儿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即构成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

6.非法搜查罪

教师非法对幼儿的身体进行搜查,情节严重,可构成非法搜查罪。

7.玩忽职守罪

教师在工作中也可能会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犯玩忽职守罪。

8.诈骗罪

教师队伍中的个别人利用教师这一职业良好的社会声望和幼儿园、家长对教师的信任,以招生入园为诱饵,从事诈骗活动,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就构成诈骗罪。

9.奸淫幼女罪

教师队伍中的极个别男教师品行不良,利用师幼关系中自身所具有的特殊优势,对幼女实施奸污行为,从而构成奸淫幼女罪。

与幼儿园有关的园外人员的犯罪

一些园外人员扰乱幼儿园秩序,侵害幼儿园财产权利,侵害师幼人身和财产权利,如果情节严重,可构成犯罪。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损失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聚众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致使教学无法进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寻衅滋事罪

下面4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是犯罪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上述4种行为之一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故意伤害罪

校外人员在幼儿园里故意伤害的对象是幼儿园管理人员、教师和幼儿。有时教师体罚幼儿或幼儿园管理手段不当致使幼儿权益受到侵害,有些幼儿的家长和亲属会到幼儿园报复,殴打有关管理人员和教师,若情节严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4.侮辱罪

校外人员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学校管理人员、教师或学生人格,破坏其荣誉,若情节严重,可构成侮辱罪。

5.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

校外人员对女学生实施奸污行为,从而构成强奸妇女罪或奸淫幼女罪。强奸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岁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关于强奸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前已述及,现提供案例供参考。

6.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

有时校外人员到校内或在学校附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女学生,若情节严重,且女学生已年满14周岁,校外人员的行为就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果校外人员猥亵不满14周岁的男、女学生,情节严重,就构成猥亵儿童罪。

7.抢劫罪

某些园外人员利用幼儿或年轻女幼师抵抗力差这一特点,在幼儿园附近或在幼儿上学和放学回家的路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就构成抢劫罪。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可参阅前面的叙述。

8.敲诈勒索罪和绑架勒索罪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校外人员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幼儿和教师,则构成绑架勒索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以本罪论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从重处罚。

9.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

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一些不法校外人员以小学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园的幼儿为犯罪对象实施拐卖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刑罚

一)刑罚概说

刑罚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罚的特征是:(1)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2)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3)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4)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措施。

(二)我国刑罚的种类

对不同的犯罪用不同的刑罚予以惩罚。我国的刑罚分为两类:一类为主刑,一类为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人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单独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我国刑罚的种类对不同的犯罪用不同的刑罚予以惩罚。我国的刑罚分为两类:一类为主刑,一类为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人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单独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主刑

有以下5种:

管制。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改造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1年。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刑期不能超过20年。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犯罪分子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

死刑。死刑亦称极刑、生命刑,它剥夺的是犯罪分子的生命而不是自由,属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2.附加刑

附加刑亦称从刑,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于主刑适用,分为3种。

罚金。罚金属于财产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罚金与行政处罚在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等方面均有不同。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有关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除此以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没收财产。没收财产属财产刑,是指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是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刑罚。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贪利性犯罪和财产性犯罪。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的原则

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对犯罪人判处什么刑种和刑度以及决定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均应以刑法规定为准。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见,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是不一样的,后者在刑度上较前者要轻。

2.对累犯从严惩处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累犯,刑法规定从重处罚。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构成的条件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后罪必须是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对自首者与立功者从宽处罚

从宽处罚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同一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合并以后应当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5.缓刑

缓刑意指刑罚暂缓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刑法规定缓刑有一定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6.减刑

减刑是指减轻原判刑罚,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减刑不是减轻处罚。前者的适用对象是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即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后者的适用对象则是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我国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10年。

7.假释

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但同时还存在着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假释不同于释放。

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犯罪分子,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六、作业

名词解释:犯罪、刑罚、主刑、附加刑

简答题:简述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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