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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幼儿园安全管理

2018-09-19    点击:[]

一、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与幼儿园安全管理常识、应急管理与处置、有关法律规定。

二、教学重难点

幼儿园安全事故的特征,幼儿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幼儿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措施,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幼儿园安全检查构成要素(安检清单),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什么是幼儿园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

三、教学知识点和能力点

知识点:幼儿园安全事故,幼儿园安全事故的主要表现与分类,幼儿伤害事故的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赔偿,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的注意义务,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幼儿园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基本原则,应急预案

能力点:指出幼儿园安全事故的特征,举例说明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幼儿园安全事故处理的案例分析,举例说明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归责原则,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有关对幼儿园注意义务的案例分析,举例分析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某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案例分析,指出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分析幼儿园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环节,分析幼儿园应急预案制定要求,某应急预案的案例分析

四、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ppt

五、教学内容:

一、幼儿园安全形势严峻

近几年以来,幼儿园安全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人们的法制意识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相关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建立和完善。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所示,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指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我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身体健康,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2002年6月国家教育部颁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将每年3月的最后一周的周一定为学生“安全教育日”……国际国内有关学生安全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更显示出全世界对儿童生命安全的极大关注和重视。

二、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性质、主要表现与分类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及其主要表现

幼儿园安全事故是指入园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幼儿园组织的外出活动(如郊游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当前幼儿园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表现:

1.量大面广,且呈上升趋势。近年来,幼儿园的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安全事故从由孩子引起的小的事件到校外不法分子在园内外所实施的恶性刑事案件,无不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责任重大。

2.幼儿安全意识较弱,自救自护能力差。在发生幼儿园安全事故时,受伤者中大多为在园幼儿,而且年龄越低伤亡率越高。

3.安全事故处理常常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

4.独生子女的增加给幼儿园事故处理造成巨大心理压力。

5.巨额赔偿费用使幼儿园不堪重负,使幼儿园工作雪上加霜。

6.信息社会的特征特别是媒体的炒作使幼儿园处于不利地位。

 

(二)幼儿园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

幼儿园安全事故可以分为三大类,即:安全管理及设施设备伤害引起的安全事故;保育教育伤害引起的安全事故;幼儿自身伤害引起的安全事故。

1.幼儿园安全管理及设施设备伤害引起的安全事故

主要原因有:教育教学设施倒塌;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引起的事故;设施设备含有危险因素引起的;安全制度不健全引起的事故;安全教育不得力引起的事故;缺乏安全管理措施引起的事故,如爆炸、交通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煤气中毒等;食物中毒等等。

2.保育教育伤害引起的安全事故

主要原因有:教师的体罚或变相体罚;教师保育、教育方法不当引起幼儿受伤;教师的玩忽职守行为引起幼儿伤亡;教师不按保教要求或工作要求引发幼儿伤亡事故等。

罚跪。近日,某幼儿园的小朋友小明(化名)坚决地表示不再去幼儿园了,原因是“老师让我一直跪着”。家长调取幼儿园的监控录像后发现,小明确实被老师罚跪了。小明的妈妈崔女士告诉记者,小明今年4岁,上某科技幼儿园。6月28日下午,小明的奶奶接孩子回家,第二天早上,小明表示不敢再去幼儿园,爷爷询问得知,小明在学校被老师罚跪。6月29日,崔女士送孩子到幼儿园,让孩子带她去罚跪的地方(小四班),她问小四班的两名老师知不知道孩子被罚跪的事,两名老师都说不知道。她又问正在吃饭的小朋友,一名小男孩指着门后说:“昨天,他在这里跪着了,还在这儿哭。”随后,崔女士向园长要求调看监控录像。在录像中她看到,小明所在中班的班主任张老师,从楼道里将小明扯到小四班,对着小四班的老师和全体幼儿,罚跪半个小时。崔女士向记者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一名老师拽着小明的一只手臂将其半拉半拖地带到了小四班,扔在门口的右侧。小明不时双手扶地,支撑身体,左右脚交换用力,保持被罚跪姿势……半个小时后,张老师回来,用脚踢小明示意起来,小明扶墙而起。对此,张老师解释说,孩子上课去厕所,没有去他们班就近的地方,让孩子回教室,他说不想回教室写字,张老师就拉孩子去了小四班进行体罚

3.幼儿自身伤害引起的安全事故

幼儿在园玩耍和参加活动时,因幼儿个人原因或老师保护不当而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如幼儿追逐、打闹;幼儿自行到园外活动或者放学后滞留园内玩耍;参加社会活动;特殊体质等。3—6岁的幼儿身心处于明显的未成熟阶段,身体各部分的器官比较娇嫩,神经系统比较脆弱,动作协调性差,识别危险和自我保护能力弱,加上活泼、好动、好奇,而且大脑对身体动作的变化不能作出相应的反应,所以极易发生安全问题。如幼儿在奔跑时,遇到其他幼儿迎面跑来却不知躲闪;有的幼儿在玩跷跷板时,不顾另一端的小朋友,自己突然走开,摔伤小朋友等等,都是幼儿不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出现什么后果的表现。这就要求幼儿园首先应采取预防为主的安全教育。一是对幼儿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对教师加强师德教育,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三是对幼儿园教育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场地、房屋等加强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在这类伤害事故中,体育活动事故较为常见。为此,幼儿园应完善活动设施建设和管理,运动场地要保持平整,滑梯、转椅、木马、秋千、跷跷板等要定期检修;活动必须精心设计、严密组织,重视课前准备;培养生自我保护、相互保护的意识;掌握合理的运动量,注意对不同体质的幼儿区别对待;重视准备活动,加强医务监督;加强保护措施,教会幼儿“爱护好他人,保护好自己”。

 

(三)处理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法律依据

1.幼儿伤害事故的界定

幼儿伤害事故,指在幼儿园实施的保育教育活动或者园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其他保育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园幼儿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幼儿园在幼儿在园期间应当保护好幼儿的人身安全,尽量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这是由幼儿园和幼儿(家庭)之间的保教关系以及幼儿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决定的。

2.幼儿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在幼儿园注册的幼儿。

(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

(3)必须有导致幼儿伤害事故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现象发生。

(4)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

(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保育、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

3.幼儿伤害事故的分类

(1)幼儿园责任事故。是幼儿园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幼儿的伤害事故,幼儿园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共有十二种情形。

第一,设施设备责任事故。幼儿园的园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幼儿园提供给幼儿使用的学具、保育教育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第二,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幼儿园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违规提供生活用品事故。幼儿园向幼儿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第四,安全教育责任事故。幼儿园组织幼儿参加保育教育活动或者园外活动,未对幼儿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第五,违规任用人员责任事故。幼儿园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保育教育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六,违规安排幼儿活动责任事故。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幼儿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第七,未照顾特殊幼儿责任事故。幼儿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保育教育活动,幼儿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第八,未及时有效救助责任事故。幼儿在园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幼儿园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第九,教职工违规责任事故。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教职工未尽责责任事故。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幼儿的职责期间,发现幼儿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第十一,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事故。幼儿园应对下事务进行告知:幼儿园作息时间,变更作息时间,幼儿在园期间的生病及受伤害情况,幼儿非正常的情绪表现,幼儿在园期间与人发生冲突的情况,园内外重要教育活动等。告知方式应尽量做到书面的、正式的、可作为证据;

第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幼儿园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没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

一是幼儿或监护人根据过错原则承担责任。针对幼儿园的特殊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监护人知道幼儿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幼儿园的;幼儿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幼儿园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二是利益相关者根据过错原则承担责任。第一是经营者责任,即幼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是组织者责任,即幼儿园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幼儿园意外事故。是指幼儿在正常保育教育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幼儿园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幼儿园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幼儿园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规定的两类十种情形:

第一,在以下情况下,如果幼儿园已尽了管理职责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幼儿园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幼儿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幼儿园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等。上述规定的免责条件是幼儿园管理行为是否尽责,如是否尽到照顾义务、告知义务等。

第二,在以下情况下,如果幼儿园行为并无不当,则不承担责任:在幼儿上学、放学、返园、离园途中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幼儿园工作时间以外,幼儿自行滞留幼儿园或者自行到幼儿园发生的等。上述规定的免责条件是幼儿园管理行为的正当性。

三、幼儿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

合法性是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底线要求。所谓合法性,有三个要求。一是事故处理主体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二是必须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做到尽职尽责;三是必须依据法律程序来处理。

2.合理性

合理性的基本要求是幼儿伤害事故的处理以维护幼儿园稳定、保持良好的保育教育秩序为基本目标,做到公正,尽量使各方利益主体都比较满意。

3.及时性

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后,有关处理机关要及时查明事实,分析原因,落实责任,抓紧时间处理。这样做,既能够迅速恢复幼儿园秩序,也能避免事态理一步扩大。

 

(二)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措施

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作为幼儿园一方,应在第一时间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一是紧急救援,医疗到位。除幼儿园卫生室进行简单处理,应将伤者立即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医治。二是及时报告,争取支持与指导。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划分的事故等级和时限要求,向当地教育行政机关、政府和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报告。向有关当事人和机构报告是履行法律义务的要求,也是争取相关专业机构如消防、卫生防疫等支持与指导的要求。三是全面安抚,关心到位。事故发生后,应当安排有一定心理咨询和谈判经验、懂得相关法律和政策知识、具有一定决策权的工作人员对伤亡者的家属进行安抚。四是查找原因,分清责任。五是事故处理结束后依法承担相关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六是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处理结果,并吸取教训。

 

 (三)幼儿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和途径

1.协商解决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幼儿伤害事故具有民事责任性质,且争议标的不大,双方责任易划分,本着提高效率、维护稳定的原则,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可依法进行协商解决。协商应该达成协议。在协议中不能承担落户口、找工作等非经济义务。但是,幼儿伤害事故具有刑事责任性质时,不宜采用协商解决的方式。协商解决不能免除校方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2.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后,当事人双方可自愿依法请求当地教育行政机关进行调解。教育行政机关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受理,且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双方不愿意采用协商、调解方式结案的,可依据民法及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

在处理幼儿伤害时,应当坚持协商为先、调解其次、诉讼为后的原则。

四、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与赔偿

(一)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包括混合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具有过错,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来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加害方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的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二)赔偿范围

对于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责任方作出的损害赔偿分为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赔偿。其中,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残疾用具费、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则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三)处理赔偿经费的注意事项

1.住院费

住院的票据只能是事发地附近医院,如果中途转院,应该经原来的医院同意,确定出院的要及时出院,不得拖延。

2.医药费

请专家和法医作出医药费认定,列出所有药品处方,鉴别哪些与治疗有关,有关伤情证明的记录、诊断书、病历,处方等,应该严格甄别。

3.未来再次手术费

这是个大头,不可忽视。要有原来的诊治医师的批准意见。

4.精神抚慰金

只有残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项。要出示司法鉴定。

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公司已经索赔,则不能重复计算。另外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有专门的计算公式。

 

 (四)赔偿资金来源

以幼儿园为单位,集资或捐助,成立赔偿专项基金,存入银行;以幼儿园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投集体责任险;由当地人民政府向保险公司购买园方责任险;社会集资捐助;动员家长自愿为学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责任险。

五、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的注意义务

(一)教室内活动及游戏中的注意义务

(二)体育活动及户外游戏、活动时的注意义务

(三)教师在实验活动时的注意义务

(四)生活活动中幼儿园与教师对幼儿的注意义务

(五)幼儿接送及离园的注意义务  

(六)关于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的注意义务

(七)对幼儿疾病的注意义务

(八)对饮食安全的注意义务

(九)对校外第三人或者动物的注意义务

(十)幼儿园组织的集体活动中的注意义务

六、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的依据

(二)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本书认为,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应重点抓以下四类制度。共4类48种。

1.幼儿园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20种)

(1)幼儿园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及职能分工

(2)幼儿园门卫制度

(3)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4)幼儿园消防安全制度

(5)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制度

(6)集会安全管理制度(含幼儿园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7)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8)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9)幼儿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0)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11)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12)园舍安全检查制度

(13)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4)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5)幼儿园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6)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7)疾病防治管理制度

(18)幼儿园安全教育制度

(19)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20)师生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2.幼儿园教务方面安全管理制度(10种)

(1)幼儿园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2)幼儿园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3)幼儿园微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4)幼儿园办公微机安全管理制度

(5)幼儿园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6)幼儿园图书室安全管理制度

(7)幼儿园多媒体教室安全管理制度

(8)幼儿园文印、打字室安全管理制度

(9)幼儿园网络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10)幼儿园体育活动、体育教学安全制度

3.幼儿园幼儿日常安全管理制度(12种)

(1)幼儿园入园、离园管理制度

(2)幼儿园教育活动管理制度

(3)幼儿园游戏活动管理制度

(4)幼儿园环境管理制度

(5)幼儿园做操活动管理制度

(6)幼儿园户外活动管理制度

(7)幼儿园饮水管理制度

(8)幼儿园入厕管理制度

(9)幼儿园进餐管理制度

(10)幼儿园午睡管理制度

(11)幼儿园健康检查管理

(12)幼儿园家长工作管理制度

4.幼儿园后勤方面安全管理制度(6种)

(1)幼儿园物资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2)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3)幼儿园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4)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5)幼儿园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6)幼儿园教工宿舍楼安全管理制度

八、幼儿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如洪灾)、事故灾难(如煤矿爆炸)、公共卫生事件(如SARS、EV71病毒)和社会安全事件(如拉萨3·14事件)。突发事件(emergency)可被广义地理解为突然发生的事情:第一层的含义是事件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第二层的含义是事件难以应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方法来处理。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二)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

1.应对环节

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2.应急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应对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4.社会动员机制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三)预防与应急准备

1.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幼儿园的责任

(四)监测与预警

1.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2.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五)应急处置与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10项应急处置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六)事后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七)应急预案的制定

1.制定原则

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原则;科学防制,技术主导原则;属地管理,职能保障原则;满足投入,讲究效率原则;危机处理,融入常态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原则。

2.应急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

 

 

 

六、作业:

小论文:幼儿园危机管理的意义

作业:简要分析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有哪些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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