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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学前教育法律救济

2018-09-19    点击:[]

1、本章知识点与技能点:

知识点:

1教育行政法律救济

2幼儿园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3幼儿园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技能点:灵活掌握三种救济方式

2、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学前教育行政法律救济的途径,幼儿园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幼儿园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3重点难点:

1教育行政申诉与教育行政复议

2)民事诉讼的管辖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考核评价:针对本章内容的基础性,拟着重考查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主要题型:

1)简答题:教育行政申诉与教育行政复议的区别

2)案例分析:民事诉讼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5、考核目标:

一、教育行政法律救济

1、识记:法律救济的概念、特征

2、理解:教育行政法律救济的途径

二、幼儿园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1、识记:民事诉讼管辖

2、理解: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三、刑事诉讼

1、理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教学内容:

一、教育行政法律救济

1、概念: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2、救济方式: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民事诉讼。

3、特征:

①受理机关法定。只能由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决。

②严格的受理范围和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超出受理范围有关机关将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则承担法律责任。

③明确的申请、起诉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或者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提起国家赔偿要求,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为2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逾期将丧失申请、起诉权。  ④审理方式明确。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特定情况下也采取调查取证、听取意见等方式审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一审采取开庭审理,二审视情况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  ⑤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不履行决定的,有关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一)教育申诉制度

教育申诉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教育行政法律救济的途径之一。

1.教育申诉的概念与特征

申诉,通常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法律制度。那么,教育申诉作为解决教育行政争议的途径,是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提出教育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教育申诉中的申诉人只能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2)受理教育申诉的主体,应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并能独立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或者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

3)教育申诉的范围比较宽泛,主要是《教师法》和《教育法》所规定的教育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2.教育申诉的管辖

教育申诉的管辖,是指主管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育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教师申诉的管辖:

(1)隶属管辖。指公办幼儿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民办幼儿园、企办、事业单位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一般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Ⅱ受教育者申诉的管辖:当幼儿认为幼儿园、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的申诉,可以由其所在幼儿园隶属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受理,也可以依法由幼儿园内专门处理幼儿申诉的部门来受理。根据我国的教育实际,通常情况下,如果幼儿对幼儿园的处分不服或因幼儿园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申诉,幼儿园是被申诉人,受理申诉的机关应是与该幼儿园有隶属关系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如果幼儿因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申诉,教师为被申诉人,那么受理申诉的机关应是幼儿园,也可以是教育行政部门。

3.教育申诉的处理

首先,关于教育申诉处理的时限。对于教育申诉的处理时限问题,只有《教师法》作了部分规定。《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其次是教育申诉的处理结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受理教育申诉的主管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的核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二)教育行政复议

1.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及其特征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由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及有关教育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教育行政复议作为非诉讼的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1)教育行政复议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教育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固定。

3)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2.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的关系

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都是重要的教育行政救济途径。这两条途径都是为了解决教育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的纠纷,其处理决定都有法律效力,都会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我国的有关教育法律和文件还规定,对教育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或受理申诉的主体未按期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可见,教育行政复议同时也是对教育申诉的救济。

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申诉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提起的主体不同。教育申诉只限于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处理不服的教师或幼儿,其他组织和个人虽然也是教育行政相对人,但目前法律并未规定他们可以提起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的主体则较为广泛,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依法提起教育行政复议,这其中既包括幼儿园、教师和幼儿,也包括其他教育行政相对人。

(2)受理的机关不同。教育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的受理机关主要为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为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幼儿认为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诉,则主要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幼儿园来受理。教育行政复议:根据不同层级的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的分工和权限的不同,可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管辖;只有对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由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3)被申请人不同。教育申诉中的被申请人可以是教育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所在的幼儿园,还可以是当地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教育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

4)程序不同。教育申诉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并无非常严格的程序规定。教育行政复议则须按《行政复议法》关于程序的规定严格执行。

5)范围不同。教育申诉的范围按《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幼儿可以对受到的处理、处分提起申诉,也可以对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申诉。教育行政复议一般只能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教育申诉的内容只有直接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3.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指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和界域,即教育行政相对人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机关申请救济的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教育行政相对人对教育行政机关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可以请求复议救济。

(5)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项)。

这一规定表明,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复议。

(6)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在教育行政复议中,主要是校办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主要包括干预、限制、取消或截留其对财产享有的占有权、自主使用权、收益权及支配权等。

7)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

(三)教育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含义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教育上的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2.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

教育行政诉讼作为教育行政法律救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1)主管恒定。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

2)诉权专属。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教师、幼儿或幼儿园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教育行政相对人在所有的教育行政诉讼中都是原告,而将教育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只有上诉权,没有反诉权。

3)标的确定。教育行政诉讼的标的是教育法律规定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4)被告举证。在教育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有举证责任。

5)不得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3.教育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教育行政诉讼中,教育行政案件的涉案范围与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极为相似,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第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第三,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第四,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第五,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四)教育行政赔偿

1.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2.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二、幼儿园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幼儿园中的民事法律纠纷的解决,主要有两种途径,一为调解,一为诉讼。

(一)非诉讼调解

非诉讼调解,即诉讼外的调解,是指不涉及诉讼的调解。调解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等。

(二)民事诉讼的性质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特定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三)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管辖权则是根据法律规定,某一案件应由某一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权限。管辖权的确定是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4种分类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主要是案件的难易程度、影响大小。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按地域划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等。

①一般地域管辖依据当事人所在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②特殊地域管辖依据诉讼标的所在地和人民法院的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范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非专属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这种管辖在执行中有困难时,可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一种是专属管辖,不能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③共同管辖,亦称选择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如自然灾害或因审判人员依法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四)民事诉讼的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实现两审终审制:

1、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上诉时限:民事判决15日;民事裁定:10

2、终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普通程序)。

3、对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三、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涵义

刑事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是指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所进行的活动,不包括侦查、起诉活动,也不包括审判结束后对判决的执行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是包括了立案、起诉、审判到执行的全部活动。现在一般都是从广义上来解释刑事诉讼的。

(二)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为处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成立,才能作为刑事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提起:

1.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诉。

2.被害人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是犯罪行为侵害的结果。

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六、作业

简答题:教育行政申诉与教育行政复议的区别

案例分析:民事诉讼管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参考资料目录

 

 

1.   劳凯声: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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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凯声、郑新蓉等著:规矩方圆——教育管理与法律,中国铁道出版社,19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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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郝维谦、李连宁:各国教育法制比较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8.   李晓燕:我国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现保障机制研究,广东教育出版社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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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劳凯声主编: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1

11.  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缉,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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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3缉,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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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张维平、马立武:美国教育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1

16、郑贤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17、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18、张静:学生权利及其司法保护,中国检查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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